近日,济南黄河路桥集团公司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列支1.7万余元为集团公司886名职工(包含集团公司在职在岗、离岗、内退、培森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了济南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续签手续。
2018年度“济南市职工互助互济会互助保障合同书”,保障项目为“《济南市职工团体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住院互助保障项目》”,可对27种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住院的职工实施保险,每人壹份,每份20元,被保障人每份保障金额最高累计赔付为9600元。
2018年,集团公司工会将全面落实“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四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精神,认真履行维护职责,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重开展维护职工安全权益保障等工作,团结广大职工(会员)为实现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再做新贡献、再创新佳绩。
附:济南市职工团体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住院互助保障项目合同及特约
济南市职工团体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住院
互助保障项目合同及特约
第一条 【互助保障合同构成】
本互助保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障项目单及其所载合同、批注,参加本保障项目的被保障人名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参加范围及条件】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未退休)且未发现患有本合同所指疾病的职工,可作为被保障人参加本保障项目。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团体会员入会。入会时,应有70%以上的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参加本保障项目。
第三条 【保障责任开始】
济南市职工互助互济会(以下简称本会)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团体会员交付互助费且本会出具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所填日期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障期限】
本合同保障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 【互助费及互助费的交付】
互助费为每人每份人民币20元,每人最高限3份。
本合同互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交付。团体会员交付互助费时,本会出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会应向团体会员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障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团体会员应当据实告知。
被保障人或团体会员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会决定是否同意签订本合同的,本会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互助费。
被保障人或团体会员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会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障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并有权追回已给付的保障金。
第七条 【保障金额】
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障人每份保障金额最高累计为9600元。
1、重大疾病保障金额每份为3000元。(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每份保障金额为5000元)
2、当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障金每份为3000元;当被保障人因意外导致残疾,每份最高给付残疾保障金为3000元,上述情况累计每份给付金额最高为3000元。
3、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障金每份最高为1600元。
第八条 【保障责任】
1、重大疾病保障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障人经社保指定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指的二十七项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本会按约定保障金额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该项重大疾病保障责任终止。
2、疾病身故、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障责任:
被保障人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会按约定保障金额给付身故保障金,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障残疾程度与保障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会按约定的保障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
被保障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障残疾程度与保障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会分别给付残疾保障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障金。
被保障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障金的,本会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障金。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障金(入会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障金)应予以扣除。
注:本会给付的每份疾病身故、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障金额累计最高以本合同约定为限。
3、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障责任:
保障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该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治疗时,对于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所发生的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费用以及与本次意外伤害出院截至日前直接相关的门、急诊治疗费,在保障合同所列明的保障金额内按100%给付保障金。
被保障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接受住院治疗,本会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障金累计不超过保障合同约定的保障金额。
被保障人治疗期跨两个保障年度时,以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所在年度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障金额为限给付保障金。
本会承担的具体医疗费用为团体会员所在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以下合理医疗费用:
(1)普通病房床位费(2)药品费(3)检查费、化验费(4)手术费(5)治疗费
(6)处置费、诊疗费(7)输血费、输氧费(8)会诊费(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疾病身故,重大疾病共同除外责任
1、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障人犯罪、殴斗或醉酒行为;
3、被保障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障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5、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障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HIV呈阳性)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重大疾病特别免除责任
1、与被保障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相关的重大疾病;
2、入会前被保障人已确诊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三、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除外责任
1、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障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3、被保障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障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障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7、被保障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责任所致事故;
8、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9、被保障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障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四、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特别除外责任
1、出院带有超过7天用剂量药品的药费部分;
2、在意外伤害治疗过程中,被保障人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
3、被保障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4、团体会员所在地正在执行的公费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
第十条 【保障事故通知】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障人发生保障责任范围内的保障事故,被保障人所在单位、被保障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障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会,否则被保障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会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一条 【身体残疾、疾病鉴定】
被保障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障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障人因患本合同所指疾病申请保障金给付时,本会认为如有必要,有权要求被保障人到本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所需费用由本会支付。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申请】
(一) 申请身故保障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合同首页复印件、出险职工所在的被保障人名单页复印件。
2、死亡证明原件:由医院、司法机关等有资格出具死亡证明的单位出具;若无法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则由原件留存单位出具证明。
3、户籍注销证明(如果是复印件,原出具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
4、受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与被保障人的关系证明。
5、救助申请表(由受益人填写并加盖入会单位公章)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须提供本证明材料):
(1)被保障人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交通部门介入处理的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部门没有介入,参照本项的(3)执行),本人的驾驶执照、行车证复印件。
(2)若是刑事案件需要司法机关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民事纠纷责任认定书、民事纠纷调解书)。
(3)若是工伤、摔伤等意外事故,可由本单位出具含有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二) 申请残疾保障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合同首页复印件、出险职工所在的被保障人名单页复印件及被保障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救助申请表(由受益人填写并加盖入会单位公章)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当地社保指定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开具的残疾诊断证明书;
4、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参照(一)中6所述)。
(三)申请重大疾病保障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合同首页复印件、出险职工所在的被保障人名单页复印件及被保障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救助申请表(由受益人填写并加盖入会单位公章)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证明材料:
(1)诊断证明书(须加盖医院公章);
(2)门/急诊病历复印件;
(3)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及骑缝章)(病历包括首页、出入院记录及相关专项检查结果报告:心电图、CT、病理切片报告等);如本会认为必要,可有权要求被保障人到本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所需费用由本会负担。
4、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时须提供本证明材料)(参照(一)6所述)。
5、住院费收据复印件。
(四)申请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合同首页复印件、出险职工所在的被保障人名单页复印件及被保障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救助申请表(由受益人填写并加盖入会单位公章)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院时,医院(县级及县级以上或大企业医院)出具的有关材料:
(1)门/急诊病历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及骑缝章)(病历包括首页、出入院记录、医嘱单等);
(3)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结算明细清单或《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4、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参照(一)6所述)。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入会单位将上述材料一起递交互助互济会办公室。
本会收到被保障人完整申请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救助工作。非调查案件5个工作日内结案,调查案件20个工作日内结案。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障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保障金受益人必须书面申请并经本会在保障合同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障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金作为被保障人的遗产,由本会向其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障金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障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障人或者受益人对本会请求给付保障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障事故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团体会员书面申请及本会在保障项目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的纠纷与协调】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团体会员或被保障人可通过各级工会进行协调,协商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会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会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救助金。若会员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救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会。
【名词释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障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含精神伤害)。
住院:指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障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本会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保障责任。
重大疾病解释:
一、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4、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况,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神经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意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原发性癌症
组织细胞具有异常无序不可控制的生长,并且向周围正常组织侵润和向远处器官扩散、转移特性的全身各部位原发的、组织学分类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恶性黑色毒素以外的皮肤癌;
4、原位癌(注:原位癌是指癌细胞仅局限于黏膜的上皮层或皮肤的表皮层内,尚未穿透基底膜侵润到黏膜下层或真皮层的癌症。)
六、瘫痪
指肌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晚期(失代偿期)肝硬化
是指肝硬化并有大量腹水、高度黄疸及(或)反复消化道大出血。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十一、严重烧伤
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其计算方法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
但若烧伤是被保障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其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十二、帕金森氏病
被保障人必须在65周岁前经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神经科医生确诊患有本病并有下列两项情况:
1、无法以药物治疗来控制;
2、有进行性加重的表现。
而且,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已确定被保障人在不受他人协助下,无法完成至少三项下列事情:
1、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更衣:自己穿衣/脱衣;
3、进食:自己摄取已准备好的食物;
4、如厕:自己入厕进行大小便并保持个人卫生;
5、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只有原发性帕金森氏病在本保障范围内。
所有由于滥用药物、中毒或吸毒而导致的帕金森氏症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十三、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因心脏瓣膜病变而必须且已接受人工心脏瓣膜的置换的开心手术。非开心手术,如经皮穿刺其囊导管修补、扩张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十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由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内科血液病医生确诊。
申请救助时必须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
1、经骨髓穿刺检查/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2、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3、需进行输血或血液制品/免疫抑止剂/骨髓刺激剂/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救助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检查报告。
十五、阿耳茨海默氏病
此病是由于大脑慢性进行性的不可逆性退行性改变而出现智能衰退或丧失,其临床结果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出现障碍包括有明显的行为异常、社交能力明显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此病必须在65岁前病发,和经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神经科/精神科医生确诊,并有下列全部三项情况:
1、由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神经科/精神科医生根据本会提供的阿耳茨海默氏病诊断标准的问卷测试被保障人符合阿耳茨海默氏病。
2、申请救助时必须提供经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神经科/精神科医生证明被保障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至少以下两项日常生活活动:
⑴、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⑵、更衣:自己穿衣/脱衣;
⑶、进食:自己摄取已准备好的食物;
⑷、如厕:自己入厕进行大小便并保持个人卫生;
⑸、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申请救助时必须提供经脑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确认被保障人因患有阿耳茨海默氏病而出现有广泛的大脑皮层萎缩的报告。
所有由于滥用药物、中毒、饮酒、吸毒或感染艾滋病而导致的痴呆以及神经官能症、精神病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十六、严重脑损伤
因意外或外伤导致被保障人脑部严重损伤,以致永久性脑神经损害。所谓永久性脑神经损害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神经科/精神科医生证明被保障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至少以下三项日常生活活动:
⑴、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⑵、更衣:自己穿衣/脱衣;
⑶、进食:自己摄取已准备好的食物;
⑷、如厕:自己入厕进行大小便并保持个人卫生;
⑸、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十七、昏迷
人呈无意识状态,对外来刺激或内部组织的需求皆无反应,其生命必须持续依赖外部的生命支持系统(至少96小时以上)才能得以维持,其所导致的神经功能缺损必须被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认同为永久性的。
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昏迷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十八、脑部良性肿瘤
由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医疗机构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医生确诊为脑内非恶性但有生命威胁的肿瘤,且必须接受手术切除,否则会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的神经缺陷。
申请救助时必须提供脑CT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十九、多发性硬化
被保障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的发作)的病变。其临床表现为
神经系统症状与体征至少一次以上的发作并累及到视神经、脑干、脊髓,出现有共济失调或感觉障碍。该诊断必须经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神经科医生确诊。
申请救助时必须提供神经系统损害的证据如CT扫描、MRI核磁共振。
二十、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由临床及包括心导管在内的各项检查而确诊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全部:
1、呼吸困难及疲劳;
2、左心房压力上升(至少增加20个单位);
3、肺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以上;
4、肺动脉压至少为40㎜Hg;
5、肺楔压至少为8㎜Hg;
6、右心室舒张压末期压力至少为8㎜Hg;
7、右心室肥大,扩张及由右心衰竭及其失代偿的表现。
二十一、失明
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双眼视力的完全丧失切不可恢复。
申请救助时其诊断必须经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专业眼科医生确认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力半径小于5度。
二十二、听力丧失
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双耳听力永久性完全丧失。
申请救助时必须由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医疗机构的耳鼻喉科医生验证并提供包括听力测定(Audiometric)和声域测验(Sound-threshold)在内的报告。
二十三、丧失语言能力
经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被保障人因声带的疾病或外伤而出现完全性永久性地丧失语言能力持续长达至少12个月以上,而且此状况无法以医疗手段来矫正。
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三、丧失语言能力
由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呼吸科医生确诊被保障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1、肺功能测试其FEV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Hg。
申请救助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二十五、脑炎
被保障人因脑实质(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的严重感染而出现永久性的神经系统损害。该病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师或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内科感染科专科医师确诊。
申请救助时必须提供神经系统受损害的证据(如头部CT扫描、核磁共振检查等)。
二十六、颅脑手术
被保障人经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神经外科医生确诊并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申请救助时必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的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二十七、断肢
由于外伤而使被保障人两肢或两肢以上出现完全永久性缺失。
(文 工会宿进 编辑 刘俊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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